提交省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再次审议的《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出,旅游景区景点实行无差别团体票,团体票价优惠幅度不得高于散客票价的20%,并在景区景点价格标志牌上标明。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门禁系统、税控系统和导游身份识别准入系统。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学生等特定对象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并设立明显的标志。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开展免费日活动,在特定日期、对特定群体实行免门票或者优惠门票制度。
旅游景区景点出售有差别团体票或者团体票价优惠幅度高于散客票价20%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景点
私自改建最高罚20万元
草案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旅游规划委员会审查,报省国际旅游岛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实施。违反此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报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所聘员工的培训和管理。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资格证书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同时要求,禁止低档次、低水平重复建设景区景点。
旅游景区景点内的景观、游乐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造型、色调等应当与景观和环境协调,景区景点内不得违反规划修建商品房和其他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