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设置单一门票或套票
不得强行向游客出售套票
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价格,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售票处显著位置标明门票种类、游览项目、价格、服务内容、售票办法及优惠政策等。
旅游景区景点内有多个旅游点或者游览项目的,可以分别设置单一门票,也可以设置价格低于单一门票价格总和的联票或者套票,并在景区景点价格标志牌上标明,由旅游者自主选择购买。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
市区至景区景点
应开通公共客运线路
针对旅游景区景点客运交通和景区景点周围建筑物建设的问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市区至旅游景区景点的客运路线过少,交通要道缺少景区景点标志牌,有些景区景点周围的建筑物与景观明显不符,超高建筑居多,一定程度上影响景区景点的协调。因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第十一条增加两款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开通市区至景区景点的公共客运线路,并在高速公路等交通要道设置景区景点标志牌。”和“旅游景区景点周围建设控制地带修建新建(构)筑物,不得破坏景区景点的环境风貌。”
景区景点内商品
应明码标价统一收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景区景点内的商品销售应当坚持明码标价,统一收银,从源头上杜绝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坑害消费者现象。因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加强对其所属范围内经营店铺、摊位及其所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规范管理,维护景区景点的经营秩序。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对其所属范围内自行经营或者租赁经营店铺、摊位所出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标签,统一收银。”